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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导则(试行)》印发

海南日报客户端 2025-06-17 19:35:53

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孙慧

近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的 《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印发,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成员范围、居住地、住房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均有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导则》框定公租房申请对象家庭成员范围,明确公租房申请对象家庭成员范围一般为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对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在校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就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作出规定。

《导则》规范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设置,各地要对申请对象的居住地、住房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设定条件,可以对非本地户籍申请对象在当地是否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设定条件。在住房状况条件设定上,申请对象应在当地无房或仅拥有一套自主用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市县具体确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线时,可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基准适当上下浮动,一般不应低于13平方米。

此前因非低收入群体的家庭财产状况核对手段不足,我省部分市县未设置公租房申请对象家庭财产状况条件,仅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了解申请对象家庭基本情况,还有部分市县虽然对申请对象家庭财产状况设定条件,但设定依据并不统一。为此,《导则》提出按照当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当地普通商品房均价的总额确定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标准线,而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由市县结合本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财力等状况确定,最低不应低于13平方米。

《导则》对如何审核公租房保障资格,提出了细化的要求:一是对申请对象住房状况开展审核认定,主要审核申请对象在当地有无住房、住房套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及申请人直系亲属是否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等情况。二是对申请对象收入状况,按照《海南省住房保障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审核认定。三是对申请对象家庭财产的审核认定,主要审核申请对象货币财产情况、房产地产情况、开办企业情况、拥有的机动车辆情况。

责任编辑:王丹南
内容审核:樊学玲
值班总监:许世立
值班主任:齐松梅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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