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记者梁振君
为引导我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成本,我省近日对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进行修改完善。这是省财政厅3月2日发布的消息。
其中,第十条第(二)款第1项中“申报期间业务发生额”修改为“申报期间年化业务发生额”;第十条第(二)款第2项中“保费补贴额=各申报机构申报期间业务发生额×1%”修改为“保费补贴额=各申报机构申报期间业务发生额×担保期限(天)/365×1%”。
另外, 第十条第(二)款增加第3项“财政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已申领补贴的融资担保机构,因提前还款等原因不再履行担保责任的,应退回对应期限的财政补贴资金。融资担保机构将应退回资金明细及相关材料按就近日期于每年4月或7月提供给省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由此多获得的财政补贴资金,从后续申请的风险补偿及降费奖补资金中予以抵减,不足以抵减或后续不再申请补贴的直接按原渠道退回。”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值班主任:李国栋
值班总监:刘冀冀
内容审核:陈咏棋
责任编辑:刘阳秀
全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