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日报客户端丨记者孙慧 通讯员吉秋平
海南日报记者今天从海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日该局印发《海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我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对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医疗保障点的范围、条件、材料要求、组织评估等明确标准,并简化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办理环节和评估环节,缩短零售药店等待时间,提高经办机构服务效率。
《实施办法》明确,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市县医保经办部门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受理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零售药店应在接到补正告知的3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市县医保经办部门应组织评估审定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审定。评估审定完成后,对审定通过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按照经办流程发文告知申报单位审定结果。市县医保经办部门自受理药店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审定期限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实施办法》还对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明确了基本条件,其中包括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等。
值班主任:王凯
值班总监:袁锋
内容审核:李美琴
责任编辑:刘阳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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