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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每平方米计征1.5元

海南日报客户端 2021-10-07 19:28:50

据海南日报客户端丨记者傅人意

海南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对收费标准做出如下规定:一是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内;二是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三是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四是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五是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四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通知》要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按《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办理。

《通知》执行后,《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水务厅关于重新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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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任:王凯

值班总监:史雅洁

内容审核:陈咏棋

责任编辑: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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